2008年6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兄弟姐妹莫争 遗嘱继承优先

  案情实录:张家兄弟姐妹共5人,他们的父母相继于1998年7月、2006年2月去世,留下了一套住房。这套房子一直没有进行遗产分割,由张家长子住着,老人家留下的部分存折也存放在这套房子里。今年4月,张家另外4个孩子起诉,要求将这套房子的五分之四部分予以分割,由张家长子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他们。
  法庭上,张家长子辩称,父母生前立有遗嘱,这套房子由他继承,所以其他兄弟姐妹无权要求继承。而且,父母死亡、继承发生后两年内,原告方一直未主张遗产分割,即使没有遗嘱,原告的请求也超过了诉讼时效。

  审理结果:法院审理后查明,张家长子所说的遗嘱确实存在,于是驳回原告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。
  同时,由于张家长子处尚有父母的部分存款不在遗嘱处理范围之内,故按法定继承原则由各子女平均分配,此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。

  法官点评:我国继承法规定: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  本案中,当事人父母生前留有自书遗嘱,明确该房屋由长子继承,因此有关房屋的继承优先适用遗嘱。至于遗嘱中未作处理的存款部分遗产,则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,张家兄弟姐妹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  关于诉讼时效,继承法规定: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,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。但是,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,不得再提起诉讼。
  不过,本案当事人在父母死亡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,也并未就有否继承权发生纠纷,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就遗产范围与被告有不同认识。因此,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何时产生该争议的情况下,就主张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算诉讼时效,显然不妥,所以法院不认可这一抗辩理由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诸灿祥